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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注册的商标被撤销?南京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21-08-16   作者:南京一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为注册了商标就万无一失?岂料注册商标会被撤销?假若注册商标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注册的标志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获得的注册商标,商标局是可以主动依职权撤销的,具体撤销情形包涵以下几种:

 

1、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南京商标无效宣告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南京商标无效宣告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通过恶意抢注、欺瞒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

 

4、商标权人实施注册商标时存在违法行为的,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内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

 

5商标专用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所生产的商品劣质粗糙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具体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相应处罚,或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南京商标无效宣告